公告

【公告】113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評鑑量報名(已截止)
一、緣起
《博物館法》業於104年7月1日頒布施行,依據104年12月31日賡續發布施行之子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四條:「為協助博物館中長程館務發展規劃能力並確認執行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完成『公立』博物館之評鑑;『私立』博物館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接受評量。」另依第五條:「評鑑項目包含博物館營運與管理;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範疇以及其他符合本法精神相關政策之推動重點等三項。」
文化局自105年參酌「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召集博物館領域、中臺灣專業博物館、私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空間規劃、文化產業等領域專家以及相關公部門單位代表,組成「臺中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評鑑委員會」,共同研擬「臺中市博物館設立與評鑑指標」並進行評量作業,以確保各館舍可持續性營運。
二、評鑑(量)目的
(一) 引導各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檢視其宗旨、定位、願景與策略。
(二) 形塑營運管理模式,使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揮豐沛多元能量。
(三) 鼓勵館舍自我反思、關照,藉由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討論溝通過程提供專業整體建議。
(四) 勾勒中長程館務發展方向,建構清晰面貌,調整回應社會需求,連結SDGs 17項指標。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臺中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本局)。
(三) 執行單位:臺中市社區營造暨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諮詢推動辦公室。
四、預計期程
預計於8月辦理說明會,9月至10月進行評鑑,敬請本市有興趣參與的夥伴們於7月5日(星期五)向推動辦公室報名(電話:2371-0723)。